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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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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的增强,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分化重组,国际领域也呈现出引人注目的新特色。关贸总协定(现为世贸组织)在削减关税方面所取得的节节胜利、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以及如火如荼、方兴未艾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运动,使得整个国际贸易呈现出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之下,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共体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用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措施——技术壁垒,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

  技术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限制作用因 此,研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所实施的技术壁垒的状况,无论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还是企业的生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一)技术标准、法规为发达国家广泛用来设置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经过分析研究发现,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设置技术壁垒最为广泛的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主要是因为凭借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很容易达到使所实施的技术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出口国望之兴叹,其具体体现在:

  1.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

   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许多国家制定了繁多严格的标准、法规,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目前,欧共体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据日本1994年3月调查的结果其就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是目前公认的法制、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技术标准和法规之多就不必多说了。

  2.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有的标准甚至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如西欧有些国家规定,面条内的鸡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盐含量不能超过1%,不准加颜色等。欧共体的OKO一生态纺织品标准100中对服装和纺织品中的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如对苯乙烯的要求是不超过5PPb,乙烯环乙烷不超过2PPb,这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控制到PPb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而无法检测出PPb级的物质。如果让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起到了技术壁垒的作用。

  3.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

  如法国为了阻止英国糖果的进口而规定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而英国的糖果普遍采用红霉素染色剂制造的;法国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进口,这一规定的意图就在于抵制美国货物,因为美国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这一添加剂。又如原西德曾制定过一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的汽车正是这种形式,结果使其完全丧失了德国的市场。

  4.利用各国的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

  如法国规定纯毛的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纯毛服装了,而比利时规定的纯毛含毛率必须达到97%,联邦德国则要求更高,只有当纯毛的含毛率达到99%时,才能成为纯毛的服装,这样对于德国来说,它出口时就选择对方的标准,而防止纯毛服装的进口时就选择自己的标准,而使得法国的羊毛制品在德国和比利时就难以销售。

  5.技术标准、法规不仅在条文上可以限制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

  如英、日汽车技术标准的实施,英国方面规定,日本销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英国技术安全的,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这种做法比较方便,但日本方面规定,英国销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英国则须雇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种作法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客观上较大地妨碍了英国小汽车进入日本市场。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商品的包装和标签标准、法规给进口商品增加技术和费用负担,设置技术壁垒。如德国和法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食品罐头;美国和新西兰禁止利用干草、稻草、谷糠等作为包装或填充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类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了消毒证明后才允许使用;又如,有一年,澳大利亚准备从我国南京某化工厂进口白油,澳方对产品质量表示满意,但因我国包装规格高为900cm,与他们的包装规格高为914cm不符,不便于流通周转,这样,包装规格便成了贸易的壁垒,使100吨白油的出口未能成交。

  总之,利用技术标准、法规而设置技术壁垒的方法很多,而且形成各异,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二)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族工业,这与日本带有强列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促进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阻止了外国商品的进口,日本依据各种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法》、《蚕丝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控制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自动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对四轮滑冰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选择亦为严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而这些商品分为两种规格:一是强制型规格。这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二是任意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每年在日本市场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此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志三种。其中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是任意的,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食品的农药残留量的要求非常严格,如1989年我国输往日本的绿茶农药的残留量超标而被退回,又如1993年,山东的一家外贸公司输往日本的10余吨冻鸡被日方检出二氧二甲吡啶酚(即克球粉)残留量超过0.01PPm限量遭退货,而欧洲国家的冻鸡,基本上没有此项指标的限量要求。

  (三)美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一方面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如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例如关于药品方面,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订了相应的法规,该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都逐一进行了规定,就连非处方销售的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都做了具体规定。

  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据了解,由于各种原因,每月被FDA扣留的各国进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如1989年,FDA因发现中国蘑菇罐头中存在葡萄球菌肠毒素污染而自动扣留了中国的蘑菇罐头。与FDA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我国从1987年以来,每年被美国海关扣留的食品批次中,25%左右是由于标签不符合“美国食品标签法”的规定,另有约8%的批次是因使用了未经FDA认可的添加剂。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规定主要有《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植物检疫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

  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例如,制定等级、尺寸、质量和成熟度与进口国农业产品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美国对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废气排放标准就订得十分苛刻,对于外国中小汽车制造厂而言是一道难以突破的技术壁垒。

  美国还利用推行国内生产加工方法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等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最近美国作出规定:要求供应商都要进行ISO9000注册,否则不购买其产品。

  (三)欧共体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共体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这些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

  欧共体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国车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 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在技术标准、法规方面,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虽然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并非要求进口商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许多德国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商品,因而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实际上已成为推销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除工业标准外,德国法律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特别安全规定或其他强制性技术要求,例如,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用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出售的用于电器用品的三线电线必须地线是绿色或黄色,火线为棕色,不带电的线为蓝色;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技术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对于化妆品英国禁止使用类固醇结构的抗雄激素;限制染发剂内乙酸铅的含量。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 51-202和NFS 51-203法令中强制性安全标准。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服从强制技术规章的产品包括电子技术设备、工厂机械、采矿和石油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药品、化肥、杀虫药、种子、民用武器、度量衡器械等。这些产品在进口销售或使用前必须由当局检验并批准,并且必须免费向有关实验所提供用作检验的样品。

  欧共体各国对卫生、安全技术要求不尽相同,质量一般要求较高,特别是对不同形态纺织品的耐燃性要求不同。建筑物使用的纺织品材料必须满足欧共体建筑产品的指令和行种防火试验;目前欧共体对家用纺织尚无统一的安全规则。意大利制定了旅馆家具覆盖物、褥(垫)和地板覆盖物等纺织品的安全法规。英国、爱尔兰制定安全法规的依据是香烟试验和火柴试验,并禁止使用聚氨脂材料。

  在质量标准方面,欧洲共同体规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ISO 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合格评定方面的技术壁垒状况

  (一)日本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

日本不仅通过标准,而且通过认证制度和产品的合格检验等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利用复杂的进口手续、苛刻的检验,对进口商品设置壁垒,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各国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须与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动向调查,并由其商品流通业界做出定性分析,确定其具有对比性、代表性、适用性、流通性,而且趋于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和市场畅销率高的商品才能获得进入日本市场,以确保日本市场的实际效益。

  日本质量认证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管理认证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其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产品主要有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主证制度使用JIS标志,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是用于产品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另一种是用于加工技术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所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业标准的要求。

  关于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这是明显的歧视性待遇。

  日本从1991年起,开始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日本政府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水产品时,必须事先将进口的水产品品名数量报告给厚生省,然后由政府的检验机构或厚生省于1989年授权指定的57个实验室之一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及大肠肝菌等共计近30个,通关手续也较繁琐。

   (二)美国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尽管质量认证的管理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会进行严格的检查。美国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设立了代号为UL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

  ISO9000系列标准在美国被等效采纳,美国标准学会(ANSI)开展对第三方认证体系的认可、质量认证机构的注册认可、实验室的认可。外国进口商向美国市场销售某些产品时须向某些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其中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L)、美国石油学会(API)是著名的认证机构。

  美国的海关查验中要查验货物是否标明原产地;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贴标志或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特殊要求。对进口商品的要求,美国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要查验进口货物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贴标志或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特殊要求。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三种方式处理。

  (三)欧共体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必须符合欧共体指令和标准(CE),才能在欧洲流通。欧洲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共体12个新指令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做了规定,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生产厂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在取得CE标志之前是否应取得体系认证,这要看具体情况。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ISO 9002、有的要按ISO 9003、有的没有做规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是否要经体系认证,这要看该国的法规是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向法国出口葡萄酒就要经体系认证,而该产品不在12个指令覆盖之内)。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对输入欧共体的产品加强安全检查,不管从哪个成员国的口岸进来,均需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一个海关,只要在检查时发现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欧共体的标准,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欧共体主要加强对进口玩具、食品和药品的卫生、安全检查。

  三、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标签、包装方面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美国的食品标签在1992年12月12日实施。新的食品标签于1993年开始出现,而从1994年5月起,美国所有包装食品,包括全部进口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但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菜可不受其限。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必须在配料标示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1995年9月FDA颁布正式法令对《联邦法典》中强化食品营养标签一章作出修改,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应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1)食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如块、胶囊、包或勺)(2)每盒份数 (3)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RDI)或日参考消耗量(DRV)。修改后的法规对强化食品标签的格式、字体的大小、线条的精细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份的含量,仅仅是在这一领域处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就为此每年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以想象其他落后国家的出口商的成本压力了,尤其是对没条件进行食品成份分析的国家而言无疑就是禁止进口性措施了。

  今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提出,中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了美国。该部向中国发出了90天的最后通牒,要求中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到今年12月17日以后将禁止使用上述包装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国。

  欧共体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鉴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法国根据197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75-1349号法规,所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他情报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对于加工食品法国法律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包括厂商名称、包装者和卖主、原产国、数量成份单等,有添加剂也必须注明,罐头或半成品罐头的盒外须标明日期。关于食品标签英国在1990年公布了《食品标签通用规则》,德国在1984年公布《食品标签条例》,1993年作了修改。

  欧共体于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79/112/EEC)为食品标签制订总则,并于1986年和1989年作了两次修订,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还有一些有关食品标签专项指示的指令。欧共体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签法规。

  CE标志是欧共体1985年开始制定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 就必须加贴CE标签。加贴CE标签是用以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它与美国的UL·Mark、加拿大的CSA·Mark,德国的VDE·Mark一样都是产品的检验认证标志,目前对欧共体出口的产品需加贴CE标签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16项大类产品。
  
  欧共体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共体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 Standard 100,是纺织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通行证。

  四、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壁垒”状况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假借环保之名,实贸易保护之实,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这种壁垒已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壁垒,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假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从而限制了商品的进口。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上述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委内瑞拉、墨西哥等国为此曾上诉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欧共体也曾与美国“对簿公堂”。

   (二)“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最近也启动一项名为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和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26类产品。1993年6月英国首先完成了洗衣机、洗碗机、灯泡、护发用品、防臭剂、化肥的环境标准的制定,欧共体已表决通过。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三)“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这便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行严格控制。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在加拿大叫“环境选择”,在日本叫“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前不久,欧共体委员会就电子、电动产品中电磁污染做出新规定,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共体市场上出售的电子及电力设备都必须经过电视机、移动无线设备、医药科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灯具等,我国深圳此类产品的出口受到很大影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 大、挪威、瑞典、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它犹如无形的层层屏障,使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步履维艰,甚至受到巨大冲击。据我国外经贸部门估计,由于发达国家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将影响我国40亿美元

的出口。
  
  (四)“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市场广泛流行。一种由聚酯、尼龙、铝箔、聚乙烯复合制成的软包装容器Cheer Pack日本和欧洲市场大受青睐,已广泛用于饮料、食品、医药、化妆、清洁剂、工业用品的包装,其使用后的体积仅为传统容器的3-10%。简化包装,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料包装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一步发展,纷纷制定有关法规。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英国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别于1991、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它们借口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包装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进口,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例如,丹麦以保护环境为名,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此举受到欧共体其他国家的起诉。最后丹麦虽然胜诉,但欧共体仍指责其违反自由贸易原则。美国担心污染环境,同样拒绝进口加拿大啤酒。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存在。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其中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但是,各国有很高的自由度,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例如,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系指现已禁用的但仍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含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因此,欧共体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即从严控制其在食物中的残留限量。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由于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鱼逐条检验,我国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

  (六)“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最近,美国就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起诉。这种“绿色补贴”壁垒有日益增加之势。

  五、发达国家的其它技术壁垒状况

  发达国家除了主要采用以上几个方面来设置技术壁垒外,有时在以下几个方面也更用来设置技术壁垒。

  (一)利用计量单位制设置技术壁垒

  很多出口商品能否顺利销售,有时取决于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制。有些国家抵制与本国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进口。美国商务部曾对美国实行英制造成的贸易壁垒作了分析,指出,如果美国坚持传统的计量单位制(英制),那么向非英制国家推销商品将日益困难,还指出,如果美国在1965年就转向米制计量单位制,1975年美国出口可增长27%以上,出口产品总量将会增加近6000亿美元。据美国米制协会报告,欧共体市场已经宣布,1989年以后,他们将不再购以英寸或磅为计量的任何商品,甚至包括带有双重计量单位标记的商品。米制已成为世界普遍采用的计量单位制。

  (二)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设置技术壁垒

  在当今电子信息时代,贸易电子化、无纸化将是一种发展趋势。电子数据交换是将贸易、运输、金融、保险、海关等业务,以一种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相互传递,从而实现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工作过程,以提高贸易业务传递和处理的速度,降低成本,减少错漏,提高竞争力的一整套技术。推行电子数据交换,亦即推行“无纸贸易”。将引起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商业大革命。

  目前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和经济地位,都非常重视商品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处理,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美国、欧洲都已作出决定,从1992年起将全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海关业务,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据报道,美在1999年要求海关全部采EDI,否则不予办理。香港不失时机地开展商业国际竞争,1988年由11家大公司联合成立了“贸易通国际贸易电脑服务”(简称“贸易通”),与政府一起探讨在香港全面推行电子数据交换服务。新加坡已投资几亿美元,正在开发和积极推行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服务,新加坡贸易发展委员会宣布从1990年开始,贸易均需由电子数据交换电报,1991年将废除所有的书面贸易文件。日本已推出多个商业电子数据交换网。发展的趋势,让我们觉醒,未来的贸易离不开EDI,如果不采用EDI,也将会造成贸易中的障碍。

  以上提到的是国际贸易中形成技术壁垒的主要方面,当然还会有一些其它原因而形成技术壁垒。 在未来的贸易中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发现。

  六、例证分析

  (一)以化妆品为例来具体分析日本的技术壁垒的种类、内容和质。

  出口到日本的化妆品,首先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而拒之门外。这是化妆品进口的第一关。

  所有的进口化妆品受《药物事物法》的管辖,在进口、制造前须经批准,化妆品如果含有激素的,还要向原生大臣提出申请和批准。对申请人资格日本也有规定,明确只有日本国内管理人(在日本有住所者,包括外国法人、驻日本国内的事务代表)才能申请。如果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这些产品仍将被拒之门外。这是化妆品进口第二关。

  第三关是对标准、商标、包装、标鉴作了许多的认证要求。

  日本法律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包装、标签的要求,不但内容复杂而且手续繁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准进口并禁止在日本市场上销售。如果包装、标识中有任何一个缺失,产品仍不能进入日本国门。这是化妆品进口的第三关。

  日本可以利用其中任意一点,任意一个方面都可以设置技术壁垒。

  (二)以通信、广播设备为例具体分析美欧国家技术壁垒的种类及其内容和实质。

  凡要进入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必定会遇到两方面的技术壁垒问题,一是国家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方面的技术壁垒;销往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必须符合美国政府指定的安全标准,辐射(电磁兼容)标准、通信规程(标准)、互联标准,必须由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等权威机构认可,并贴有UL标志方可在美国市场销售。二是国家检验、认证体制方面的技术壁垒;进入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一般要通过UL安全证书,FCC认定,OSI(开放系统互联)一致性测验。

  法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主要表现在对购买产品的检验和认证程序方面。在法国,采购一种通信、广播设备的程序是很复杂、很费时间的。法国的认证程序是强制性的,认证步骤是复杂的,完成这些步骤要花六个月以上的时间,费用也较高。因此,要通过产品检验,认证这一关,在法国具有相当难度。德国对进口该类设备,要求由自己控制产品的设计和性能标准。一般是按照德国自己的相应标准对设备进行设计和性能检验,然后作出是否予以进口的结论。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一定要符合德国的VDE(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标准,并且一定要由该协会进行检验和认证。检验认证的费用要由进口商支付。对每一种终端设备的认可费用大约需4000-6000美元,耗时大约6个月,对大型通信设备的认可费就更高,时间大约两年。

  英国政府要求进口通信设备要符合BS6301通信网络联接装置的安全要求等标准,并且要经过检验和认证。在英国,进口通信系统中的模拟部件要经过OFTEL逐个批准,网络设备的进口许可证也由OFTEL颁发。对通讯设备,英国提倡工业界的自我认证,由有关方面审核。英国的安全认证试验工作用BSI组织完成。英国的LAN认证对进口产品很苛刻,对其互联性和互操作性要求很 严,并将此当作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的一个主要理由。
  
  凡出口到德国的广播通信,要遇到下面两方面的技术壁垒。(1)产品性能标准控制,德国有关方面对进口设备要求由自己控制产品的设计和性能标准。一般做法是按照德国自己的对应标准,对设备进行设计和性能检验,然后作出是否准予进口的结论。这对外国产品无疑起到阻碍作用。(2)对产品的安全和辐射方面要求要符合VDE标准(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且要亲自进行检验和认证,进入德国的产品要求必须在德国自己的代表的参加下进行检验和认可,费用由出口商支付。

发表时间:2005年9月3日   (标准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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