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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与产业标准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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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技术标准已经成为高技术产业市场竞争的战略工具。网络效应的存在加剧了技术标准的竞争,而企业联盟则是企业参与标准竞争的重要形式。由于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非对称安排,技术标准的专利化趋势在给跨国公司带来重大战略利益的同时,也对专利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政府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产业技术政策和竞争政策,提高本国产业和企业的技术标准竞争力。我国产业标准战略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起基于企业联盟的技术标准形成机制。

技术标准化是与工业化过程伴生的一项制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降低交易费用、促进规模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最近10多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上述基础作用变得更加重要的同时,技术标准作为市场竞争的战略工具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凸显。我国是一个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面对发达国家输出技术标准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技术标准竞争产生的机遇,加强对技术标准化和产业标准战略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 技术标准化的经济效应和主要影响因素

标准通常被定义为根据集体的理性选择就如何解决常见问题达成共识的一组结构。技术标准是标准在技术领域的应用,它是指一组得到认可的关于产品、技术和工艺的特性及参数的规范,其目的是要保证产品和系统间的互联与互换,维护市场参与各方之间的正常交流和合理秩序。由此可见,技术标准提供了编码化的关于产品和工艺的相关信息,有助于降低厂商之间、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成本,而技术的标准化过程就是提高技术发展的规范程度,从而改进经济活动效率的过程。

技术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根据技术标准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形成过程,可以区分为非产品类标准和产品要素标准。非产品类标准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技术基础设施,这类标准往往是由政府或相关标准化组织制定,而且绝大部分属于强制性标准(De jure)。比较而言,产品要素标准则常常是由于一个或数个厂商垄断了市场,从而迫使其他厂商接受其专有技术,进而形成事实标准(De facto)。因此,作为事实标准的产品要素标准通常无须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正式发布,而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出来。

技术标准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技术的标准化,体现规模经济的大批量生产才能得以实现,市场也才能平等且有效地进行交易。时至今日,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基础设施,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以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关于技术标准化的经济效应,不少学者做过详细的总结和分析,其中一些重要的方面包括:激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降低产品成本,促进规模效益;改善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需求的精致化水平;创新生产要素,推动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鼓励产业间贸易发展。

具体到不同的产业,技术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大小取决于技术标准基本功能的发挥程度,而后者又与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相联系。对于大多数传统产业,技术标准只是作为技术规范的参考体系,或者作为技术间相互比较和相互连接的工具,其功能也主要体现在提供信息,明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低要求,以及降低多样性等传统范围。而对于一些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尤其是具有网络系统特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业,技术标准中的兼容性和互用性功能至关重要,这类技术标准的建立和掌握也往往是产业内企业制定战略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领域。也可以说,技术标准已经成为ICT产业竞争的战略工具。ICT产业的技术标准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其多数产品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和技术锁定效应。

网络效应又可以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是指同一市场内用户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即使用同一产品的用户可以直接增加对方的效用。间接网络效应主要产生于基础产品与辅助产品之间技术上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又导致了两种产品之间的相互需求。这就表明,网络效应显著的产品对用户所创造的价值取决于安装基础(Installed Base)的规模,也即市场上使用该类产品的用户群的大小。用户安装基础越大,生产互补产品的厂商就越有兴趣发展这种产品,而互补产品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又使基础产品的用户获得更大的价值。网络效应在ICT产业表现得最为明显,其经济意义最为重要,比如互联网、电话和计算机的操作系统等都表现出显著的网络效应。在存在网络效应的市场里,技术标准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技术标准能够增强用户的信心,减少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因此能够使新产品很快达到临界容量,从而实现规模报酬递增。与网络效应相辅相成的是技术锁定效应。所谓锁定效应,是指用户一旦选择某种厂商的产品,即发生各种效用的沉淀并形成专用性资产,以致于将来更换厂商时将会发生较大的成本损失。在网络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形成的专用性资产除了购买网络产品所形成的沉淀支出外,还有使用网络产品所形成的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等(钱春海等,2003)。考虑到转换厂商将导致较大风险,所以用户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其所属厂商。锁定效应限制了用户的流动,这些被“锁定”的用户都会支持掌握着既定标准的主流厂商。这样,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厂商的最优选择只能是追随主流厂商的技术标准。锁定效应的存在使掌握标准的企业一定程度地强化了自身的垄断力量。

进一步从微观层次看,技术标准化的经济效应则主要体现为对企业技术能力构建的影响。Tushman和 Anderson(1986)以及Henderson和Clark(1990)等人提出的技术间断均衡理论认为,新技术产生于技术非连续状态,经过技术之间的激烈竞争后产生主导设计范式,并随后进入渐进变革阶段,直至一个新的技术非连续状态出现为止(郭斌,2000)。这里的主导设计范式实质上就是产业技术标准,通过这种选择机制,企业技术能力将沿着产业技术标准规定的轨道发展。也就是说,与产业技术标准相容的企业技术能力才具有可持续性,而与产业技术标准不相容的企业技术能力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能力破坏(Competence-destroying)的影响。

正是由于技术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存在,ICT产业领先企业之间的技术标准之争往往十分激烈,因为如果能在标准竞争中脱颖而出,就会极大的改善和增强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但是应该看到,技术标准的产生并不简单地出自于技术先进性或技术效率优劣的比较。对于网络效应显著的产业而言,是否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安装基础才是某种技术范式能否上升为产业技术标准的决定因素。在多种技术范式的竞争中,如果某种技术的用户安装基础达到一定的关键数量,拥有该技术的企业就会通过网络效应和技术锁定效应成为产业的主导者。用户安装基础包括既有用户和预期用户两个部分,它们又进一步受到技术标准的兼容性和技术产品的价格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在技术标准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ICT领先企业开始围绕其核心技术建立企业联盟(Enterprise Alliance),也即通过企业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参与技术标准竞争。所谓企业联盟,是指以拥有较强R&D实力和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为核心,以推动某种技术标准的主流化为目标的企业间成员组织。企业联盟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与供应商组成纵向联盟,二是与竞争对手组成横向联盟。这两种形式的企业联盟对增加既有用户积累和增强预期用户信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王生辉等,2004)。除此之外,企业联盟还具有分散标准化风险,创造先发优势,以及有助于解决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优势。一些成功的企业联盟案例表明,技术标准的竞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联盟的发展水平。

二、 技术标准的专利化趋势及其影响

技术是技术标准的实质性内容和基础,而技术创新又是技术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技术创新的速度决定了技术标准更新的频率。在ICT等高技术领域,技术标准总是来源于最具创新性的技术。另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处于技术前沿的研究成果往往都申请了专利保护。这样,技术标准要想反映技术发展的新要求,就必然要包含相关专利技术的内容。

如果将标准与专利的定义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两者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标准追求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力求使社会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推广使用。专利在法律上是一种具有较强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私有产权,专利持有人追求的是利用专利权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标准与专利的这种利益互斥性,使得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时都尽可能地避免将专利技术引入标准中。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专利数量的迅速增长以及专利技术产业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得专利与技术标准开始从分离走向结合,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

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一般通过两个途径表现出来,一是在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正式标准中包含的专利技术越来越多。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统计,GSM移动通信标准包含的专利数量在1998年是380项,而到2004年已超过3600项。二是受专利保护的企业私有技术通过竞争获得市场主导地位并成为产业的事实标准。美国思科公司的“私有协议”开始只是企业标准,但由于其在互联网设备领域的垄断地位,这个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变为产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技术标准的开放性要求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合理性,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有利于技术创新,所以应当尊重并维护技术标准中涉及到的专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标准与专利结合在一起时,基本专利(Dominant Patent)的所有权人就可能会利用技术标准控制者的地位,不适当地扩张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目的在于限制市场竞争,获得并维护市场垄断地位。这种反竞争行为就构成所谓的专利权滥用(Patent-abuse)。从技术标准使用者的角度看,对一种技术标准的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其中专利技术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技术标准本身的需求。如果将这两种需求都作为对专利的需求,那么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就存在过度保护现象。为了协调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冲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市场竞争的关系,人们提出过多种解决办法。比如一些标准化组织要求,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必须首先公布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公开声明其专利政策。ETSI提出的“默认许可”机制甚至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否则GSM标准的专利持有人必须在公平、合理和非排他的情况下,自动将专利许可给标准化组织(李玉剑等,2005)。但尽管如此,由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关系十分复杂,因而从总体上看,现行的制度安排仍然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首先是拥有更大的谈判优势。当被“锁定”的技术标准用户没有其他选择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可以索取更高的价格,也可以要求标准用户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进行交换,从而获得一般情况下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的技术。其次是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市场优势。既可以对许可证发放增设附加条件,也可以通过许可证的限量发放,以阻止大多数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减轻市场的竞争压力(李再扬等,2003)。正是在技术标准专利化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导下,跨国公司十分注重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申请为标准技术,以期通过技术标准的运作,达到推行产业控制实现市场垄断的目的。一些由基本专利技术定义的系统标准,往往被跨国公司这样的标准控制者作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从而形成对相应市场的封闭和垄断。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进展迅速,受锁定效应的影响也很难打破系统标准形成的壁垒。

对于缺乏专利权的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和企业来说,技术标准专利化则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已不仅是一种可能性,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近年我国一些处于迅速成长中的产业和企业就很大程度地受到这种影响。2002年以来,国际DVD联盟利用WTO规则加大了向我国DVD生产企业索要专利费的力度,被DVD技术标准“锁定”的国内企业每出口一台DVD产品需要缴纳的专利费用占产品价格的比例最高达到20%-30%,由此导致许多国内企业已经停止了普通DVD产品的出口。另一个例子是,美国思科公司为了达到排挤我国华为公司的目的,拒绝授权华为公司使用其在路由器操作系统中大量使用的私有协议,以阻止华为公司的路由器与其设备互连互通。众所周知,数据通信设备与电信设备一样,互连互通是公平竞争的基本要素,而思科公司利用私有协议拒绝华为公司设备的互连互通,实际上是一种企图利用专利技术标准垄断市场的行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还很薄弱,总体上属于技术引进和专利使用国家。特别在技术标准起重要作用的高技术领域,很多产品的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还是空白,国内企业也没有能力提供,这就使大量国外产品通过市场顺利地成为相应产业的事实标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则有意识地在我国大量申报相关技术标准专利,以期获得该产业的主导权。在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对我国产业发展的众多影响中,一个重要影响是限定了我国产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朱彤,2004)。这在我国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当从欧洲引入GSM移动通信标准后,我国移动通信技术发展的路径就基本沿着GSM系统标准指定的方向发展,国内通信设备制造商都被“锁定”在GSM技术标准上;2001年我国从美国高通公司引进CDMA移动通信系统后,引发了对CDMA设备与终端的需求,国内一些企业又投入大量资源进行CDMA设备与终端的研发与生产。尽管沿着技术标准限定的方向从事技术创新是风险较小、成本较低的理性选择,但也使得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空间变得非常有限,由此产生的对我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长期影响不容忽视。

三、 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政府作用

从技术标准的定义出发,人们很自然会得到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物品的结论。但是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对应于不同种类的技术标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强弱程度将发生变化。有的技术标准具有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的特性,质量标准和可靠性标准就是这一类标准的典型代表。还有一些技术标准的公共物品属性则相对较弱,可以认为是属于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兼容性标准就经常表现出这样一种特性,即对一些由部分企业发起建立的标准,其他企业在使用该标准时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或者说,对于非俱乐部成员,这类标准的形成和使用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技术的标准化过程涉及到市场、政府、企业联盟等众多组织的互动。对于不同技术的标准化过程,上述组织的介入方式和作用程度各不相同。虽然普遍的观点认为,由技术标准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政府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必不可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并不适合主导所有技术标准的制定。一般而言,最适合政府出面主导制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与质量、可靠性、安全、健康和环保等内容有关的非产品类标准。很显然,由政府统一制定这类标准并强制实行,有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改善和提高。而对于大部分产品要素标准,特别是那些包含着复杂技术内容或者技术迅速变化的标准,其标准化过程通常是由市场竞争形成事实标准,或者是由标准化组织以一定的公开程序通过协商产生建议性标准。政府不适合主持这类技术标准制定的原因,一是由于在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方面存在天然缺陷,政府本身对技术变化的方向缺乏足够的把握能力,因而有可能选择劣质的标准;二是即使政府选择了较优的标准,但由于这类标准必然要包含某些企业的专利技术,这又会对其他企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此外,政府还面临管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的风险,即参与标准竞争博弈的企业有可能对政府进行收买,使最终形成的标准有利于自身,但却使社会福利在总体水平上受到损害(高世楫,2003)。

但即使这样,在产品要素标准化领域,政府对标准化过程的参与仍然十分重要。已经达成的共识是,这些领域政府作用的定位应该是弥补市场失灵,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控制以及多重并行标准持续存在所导致的资源浪费现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的技术标准化政策不仅应包括监管的职能,而且还要承担起促进产业发展的责任。根据有关国家的实践,政府作用主要是通过产业技术政策和竞争政策来影响市场主导标准的标准化过程。

ICT等高技术产业技术标准的创立过程实际上就是技术创新过程,其中一些系统标准的建立更是系统性技术创新的结果。进一步看,从事技术创新尤其是系统性技术创新又必须以对基础技术和平台技术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为前提。因此,政府采取直接资助大学和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鼓励产学研合作以加速知识的流动,以及运用政府采购为国内企业的新技术提供市场空间等措施,都可以影响并刺激企业的投资,推动企业的技术标准开发进程。这样,在许多产品要素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市场各自的角色和作用方式是,政府通过技术政策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企业之间就不同的技术范式展开技术研发竞争,最终由市场按优胜劣汰原则选择技术标准。

长期以来,欧洲和日本等国的政府一直认为,技术研发的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标准确定之前的研发合作是必要和必须的,由政府牵头组织研发合作可以集中人力、财力联合攻关。特别是对ICT产业的众多技术而言,其技术创新过程主要集中在系统和产品系列方面,单个企业独自开发面临较大难度,而通过一些涉及产学研或企业间合作的R&D计划,就更有可能在技术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促进关键产品要素的标准化。因此,在欧洲和日本等国家,这种以标准化为目标的联合研发计划相当常见。来自移动通信技术标准竞争的案例表明,研发合作有助于抢先占领市场,从而取得领先优势。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积极支持和协调各成员国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之间的研发合作,大力推进GSM系统标准,最终成功地使GSM成为全欧洲的移动通信标准,并成为全世界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2G)的主流标准。在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的开发过程中,欧盟更加注意从技术源头支持欧洲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设立一系列研究计划支持欧洲企业的3G技术开发。

美国技术标准化政策的要旨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界自律、自治为特征,以自愿加入、自由竞争为其运作形式。政府一般并不干预技术标准的制定,也不强制技术标准的执行,而仅仅对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企业标准进行扶持,帮助其推广并推向国际市场(韩汉君等,2005)。美国采取的这种产业标准策略是与美国强大的技术和产业基础紧密对应的。但即使如此,美国政府在许多产业标准的形成中仍然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以数字电视产业技术标准的确定为例。最早研究高清晰度电视技术的国家是日本,美国于1987年才决定开发自己的高清晰度电视标准。在美国通用仪器公司提出了全数字化高清晰度电视系统的概念后,美国的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很快就以全数字化高清晰度电视系统为基础,共同合作设计出一个新的系统ATSC,并确定为美国数字电视技术标准。ATSC制式标准的开发成功一举将日本在此领域内20年的高清晰度电视系统制式(MUSE)的技术领先优势化为乌有,并迫使欧洲也不得不放弃继续研制MAC模拟制式的计划(李纪珍,2003)。还要看到,如果没有美国政府对与HDTV技术相关的基础研究的长期持续性投资,ATSC制式标准也难以产生。

竞争是一个国家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源泉,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针对标准控制者运用锁定效应或滥用专利权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竞争政策的着力点是通过立法保证竞争者能够进入市场,并控制那些掌握系统标准的企业利用既有优势抑制竞争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最近10多年来,标准专利权的运作主体已经由单个企业发展成为专利联盟(Patent Pool)的形式。专利联盟是指由若干个专利所有者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战略联盟组织,其目的在于能够彼此之间分享各自的专利技术,以及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由于专利联盟在组合互补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清除障碍专利和避免昂贵的法律诉讼等方面具有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竞争政策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专利联盟的一些行为,如索取高额使用费、限制使用和分配市场等,也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李玉剑等,2004)。如果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者或技术追随者背景,其竞争政策应该将合理立法以阻止国际专利联盟在其国内市场上滥用知识产权作为重点。

四、 我国产业标准战略的要点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采用会对高技术产业尤其是ICT产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所以ICT产业的发展过程总是伴随着激烈的技术标准竞争。进一步分析,技术标准化过程众多力量和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标准选择的路径依赖性,又决定了技术标准竞争中战略指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此,发达国家纷纷出台国家标准化战略,将争夺控制更多的国际标准作为目标。一些跨国公司更是将产业标准战略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强势推行其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战略目标,致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产业标准战略是指政府或企业有意识制定的促进技术标准形成和扩散的相关政策及措施,旨在使本国产业和企业在技术标准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有的技术标准体系远不足以支持产业市场规模和企业技术能力的迅速扩张,因而迫切要求通过产业标准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加快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进程。

尽管技术标准问题所关联的产业领域十分广泛,并且在技术和产业结构演变的不同阶段,标准化的最优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很难提出比较具体的产业标准战略,但是针对以ICT产业为主的高技术产业,借鉴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不同国家产业技术标准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我国的产业标准战略应该包括以下要点。

1.建立起基于企业联盟的技术标准形成机制

技术标准的形成机制是产业标准战略的核心问题。概括起来,技术标准的形成机制主要有市场机制、组织机制、政府主导机制和寡头垄断机制。研究表明,对于ICT等高技术产业,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和组织机制各有利弊,但都优于政府主导机制和寡头垄断机制。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很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能够影响产业技术标准的创新能力还很薄弱,如果像美国那样主要采用市场驱动方式,虽然在技术上有可能产生最优标准,但其结果却很可能是跨国公司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事实标准进一步控制我国的高技术产业。有鉴于此,我国技术标准的形成机制可以考虑采用一种将市场机制和组织机制的优势结合起来的混合机制。企业联盟作为组织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影响用户预期,支持相关企业进行互补产品开发,采用有利于市场渗透的定价策略等作用,从而有利于率先建立起规模化的用户安装基础,在技术标准的市场竞争中赢得领先优势。所以,建立起基于企业联盟的技术标准形成机制,是我国比较现实的选择。
2.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巨大市场优势,同时又处于技术赶超阶段的国家而言,政府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除了通过产业技术政策支持与技术标准开发相关的R&D计划,以及制定竞争政策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之外,还应该有更多的发挥空间。比如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对一些以国内企业为主的产业联盟给予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目前在数字电视产业的技术标准竞争中,中国数字电视产业联盟等组织就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此外,在市场需求摇摆不定的情况下,政府的需求就成为决定标准存亡的最关键因素。因为这时对于各种技术标准来说,谁能够最先获得大量的用户进而达到临界容量,谁就最有可能成为产业的事实标准。如果能够适时地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力的影响,就会较大程度地提升我国技术标准的市场竞争力。

3.加强技术标准开发与科技研发之间的协调发展

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标准的发展,技术标准也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技术创新。基于这种相互作用,同时针对我国在技术标准开发与科技研发之间相互脱节的实际状况,有必要通过加强技术标准开发与科技研发两者的协调发展,推动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为适应市场需要的技术标准,以提高我国技术标准的科技含量。具体措施包括:将技术标准开发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技术标准开发体系与科技研发体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建立与科研项目配套的标准化研究机制,以及以市场为导向并满足标准开发需求的科研支撑机制;鼓励企业以自主创新成果为基础建立起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支持ICT产业内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相关企业,将各自的自主创新成果通过专利联盟等方式形成产业联盟标准,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市场竞争。

4.制定和完善与技术标准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在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下,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仅影响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地位,而且也决定了企业使用技术标准的成本。从根本上说,我国企业要想改变面临的不利局面,就必须开发和拥有更多与未来主流标准相关的专利技术。但是这需要较长的过程,因为技术能力的提升和专利技术的开发都需要时间。从当前现实出发,我国的各类标准制定机构,包括政府、产业联盟和企业都应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制定和完善与技术标准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达到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标准竞争力和降低技术标准使用成本的目的。目前我国大多数有能力参与技术标准竞争的企业虽然已经开始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但一般都没有建立起与技术标准的授权许可及避免技术标准的专利纠纷等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策略,这种情况显然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国致力于参与技术标准竞争的企业必须尽快明确涉及到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

5.提高技术标准的开放程度

开放性既是技术标准的本质属性要求,也是决定技术标准竞争优势的基本因素。一般来说,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的技术标准都具有很高的开放度。例如,在2G移动通信技术标准中,GSM的开放程度就明显高于DAMPS、PDC和CDMAone等标准,共有13个运营商和10个以上的制造商参与了这项标准的制定。GSM的广泛开放性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技术包容性,从而相比其他标准更容易得到推广使用。在技术标准专利化条件下,提高技术标准开放度的主要途径就是组建尽可能广泛的基于专利交叉许可的专利联盟。尽管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一些技术标准也相当重视扩大专利联盟的组成范围,比如,到2003年,我国的TD-SCDMA标准的专利分布是:诺基亚占32%,爱立信占23%,西门子占11%,大唐电信占7.3%,高通占2%,其他为24.7%, 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如欧洲主导的WCDMA和北美的CDMA2000标准相比,我国技术标准在开放程度上的差距还很明显。因此,要进一步利用我国的市场优势,大力吸引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外国企业加入由我国企业主导的专利联盟,不断提高我国技术标准的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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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Standard Strategy
LU Tie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ASS, Beijing 100836, 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echnology standards have been becoming strategy tools in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f high technology industry. Because of the present of network effects, the enterprise alliance becomes an important means in the competition of technology standard. The patent trend of technology standards make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to obtain larger market power,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limits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s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government is able to play an active role in rais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standards. The core problem of industrial standard strategy in China is how to set up the standard-making mechanism based on enterprise alliance.
Key Words: technology standardization; enterprise alliance; patent trend; industrial standard strategy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吕 铁

发表时间:2005年11月17日   吕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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