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社会各界视为严格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烈信号。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新规定继续保持了两大税收优惠政策,总局已经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把这些优惠落实到纳税人手中。 这两大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外,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尤其是对于住房装修费用,《通知》明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有保有压”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繁荣的调控精神,对于改善普通居民住房水平将起到推动作用。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交易双方采用低报房屋交易价格等手段逃避税收?在8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项新政策。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因此,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征管的细则。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提出了“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思路。即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据了解,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进一步堵塞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