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㈠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㈡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㈢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⑴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证确认; ⑵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和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⑷认证咨询机构咨询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⑸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能力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⑹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组织和报告备案等工作; 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职能。 3、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5、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审批职能,下放给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三)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制订提高我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全省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名牌产品的认定;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受理质量申诉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 (四)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管理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省级计量标准,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省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八)统一管理全省纤维及纤维产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负责全省纤维检验机构的总体布局及业务领导。 (九)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领导和管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