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的。德国政府采购原来由《预算法》调整,但缺陷是投标人的投诉权得不到保障,同时遭到欧盟和美国的反对。基于这两方面的压力,德国内阁通过了《政府采购更新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更新法》规定,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增加《政府采购法》,共33条。将《政府采购法》归入《反对限制竞争法》,基础在于两法维护正当竞争的目的和作用相同,同时,改变了《预算法》对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调整不当的局面。《政府采购法》制订了详细的采购法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依据和规则,充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确保守法企业不受歧视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德国属欧盟成员,在政府采购方面,除要遵守本国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欧盟的规定。此外,德国还是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成员,因此在政府采购方面还要遵守GPA的相关规定。 一 、基本制度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在立法、财政方面具有较大的自治权,德国政府采购方面的国内法律除联邦法律外、还包括州和地方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德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公共采购条例》、《公共合同定价条例》、《产品和服务合同条款标准准则》、《自由服务合同标准准则》等。 二、原则及政策要求 公开、透明、效率、竞争等原则是德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目标是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即政府采购不仅要追求直接采购成本最低,还要力求采购商品、工程在实际运行中的维持和维护成本最低,总之,要使纳税人的钱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由于政府采购是国家行为,除遵循公共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外,还要在某些方面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核心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共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但必须实现以最合理的价格完成采购任务。 在政府采购中,德国公共机构被要求遵守联邦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指引。这些政策指引的主要目的是鼓励采购一些潜在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落实某些社会经济政策,如鼓励向残疾人工厂采购等。政府采购除必须遵守现行招投标条例外,还要让中小型企业都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达到最广泛的竞争。通过与设立在各州的采购顾问办公室的合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某项政府采购活动所有需要准备的文件和遵守的法规转送到所有相关供应商,努力促进位于原东德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 三、机构设置 德国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制度比较健全,机构设置比较完善。经济部负责拟订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审计院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联邦和各州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负责供应商的投诉审查。为提高采购效率,德国部分联邦政府部门成立了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活动,其中联邦内务部采购局、财政部采购局和国防部军事技术与采购局是三个主要的集中采购部门。 四、地方政府职能 德国在联邦政府以下还有16个州政府和约12000个地方政府。根据宪法规定,州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地方政府也具有一定自治权,因此,州和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方面不仅要遵守欧盟指令与联邦法律,还要遵守各州自己的法律和地方政府自身的规定。为了节约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州政府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所有公共机构的采购任务。例如柏林市在法律上既是德国首都又是联邦的一个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柏林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受柏林市4000多个政府部门、大学、公用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委托。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更好地防止腐败发生,柏林市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推行电子采购来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二是对政府部门和采购中心的采购人员实行轮岗制度,防止采购员与供应商建立起利益关系;三是政府成立腐败登记处,对历史上有过腐败行为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四是由司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反腐败小组,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和事后检查。 五、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德国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对推动完善我国招标投标事业有如下启示: 积极探索和建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电子化招标采购平台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支持和配合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完善等多方面事项和内容。目前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现状是各类型专职招标机构不断涌现,以组织项目招标作为唯一发展业务,忽略了项目信息的积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结合目前现状,推进电子招标采购势在必行。加快电子招标采购立法工作,完善《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为电子招标采购提供法律支持,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建设服务,以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长久、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部分内容参考财政部条法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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