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要求 1.1 材料品质 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 。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1.2 易燃性 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上述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 1500.3(C)(6)(VI)的规定。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即对16CFR 1500.44 的说明,在附录A5中。 1.3 毒性 1.3.1 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不属FHSA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 。上述有关规定对有毒、腐蚀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更严格。 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装--- 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仪器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 21 CFR 110。 1.3.3 非直接仪器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 ,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 CFR 110。 1.3.3.1 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 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须根据 2.8 的要求贴上标签。 1.3.3.2 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 ,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 402 (2)(C)和FDA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1.3.4 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 FDCA 中代码为21CER的有关要求。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CFR700-740。以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 CFR中73,74,81和82。 1.3.4.1 另外,所有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条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b)(ii)。 1.3.4.2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对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 1.3.5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 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 CFR 1303。 1.3.5.1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 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量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1.3.5.2 此外,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 、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在将分析结果与表1中的值比较,确定符合性之前,应将它们根据8.3.4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5.3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颜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进行测定。 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注:单位:ppm(mg/kg) 铅(PB):90;砷(AS):25;锑(SB):60;钡(BA):1000;镉(CB):75;铬(CR):60;汞(HG):60;硒(SE):500 1.3.6 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 ,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的化妆品和液体,凝胶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动有机物质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险。本要求为上述物质在使用中不产生微生物降解的情况下就清洁度和承受长期保质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标准。 1.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USP纯水的细菌标准来制备。 注1—小心:制备纯水有不同的方法,每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么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为微生物污染制备系统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 1.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产生微生物降解。 1.3.6.3 对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以及他们的组成成份的清洁度必须符合对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 1.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它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不良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quot;的第16章。另外,无论是天然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料都应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量规定"的标题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 1.3.8 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圈DEHPI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为了避免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 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1.4 电/热能 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时 ,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 CFR 1500.47 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 仪器与墙壁、天花板 或其它大型障 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火药帽(TOY CAP) 在按 16 CFR 1500.47 测试时,其声级水准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 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准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 CFR 1500.86 (a)(6)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 1.6 小对象 本条款的要求是为减少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1.6.1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如何确定哪一类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关标准见16 CFR 1500.5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的部分内容。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1.6.1.1 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鞳A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按钮,或小片。 1.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ER 1501.3。 1.6.1.3 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标识。 1.6.2 口动式玩具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 ,玩具内所含可置入对象不得从中脱离。 1.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对象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1.6.3 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CFR 1500.19 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体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2.10.2要求标识。 1.7 可接触利边 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帖标识。 1.7.1含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下班利 边的定义见 16 CFR 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 1.7.2 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獐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潜在危险的边缘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份,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 。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1.7.3 金属玩具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固定装置或涂层复盖。 注2: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 ,必须符合1.7.1的锐边技术要求。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适用的程序进测试后不能脱离。 1.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1.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 1.8 可触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 ;栽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 1.8.1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 16 CFR 1500.48。 1.8.2 供48到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缝纫玩具中的针 ,必须按2.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利尖。 1.8.3 木材 在按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有毛刺。 1.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 。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1.10 钉和紧固件 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1.14。 1.11 金属丝和杆件 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尖端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啬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度角,按5.12 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 、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杆)与玩个主体交叉点的2±0.05in(50±1.3mm)处,如果组件长度不足2in(50mm) 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须如下[误差±0.51b(±0.02kg)]: 10 1b(45N)18个月或以下儿童的玩具 15 1b(67N)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儿童的玩具 1.12.包装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险。用做玩具包装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轻性塑料薄膜袋和软性塑料薄膜的额定厚度必须为0.00150in(0.03810mm)以上,但实际厚度绝对不能少于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测定必须按试验方法D 374 中的方法C进行。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12.1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小于14in(360mm)的袋子。 1.12.2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为14in(360mm)或以上,袋长度和完全拉伸后的袋口周长总和小于23in(584mm)。 1.12.3 额定厚度小于0.00150in (0.0381mm)包裹玩具的收缩薄膜 ,一般当顾客打开包装时薄膜就被破坏。 1.13 绳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同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盘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 1.13.1 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见1.13.2) 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驰状态和随便受5 1b(2.25kg)的生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in(305mm)。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可缠结或/和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 51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in(356mm) 1.13.1.1 自缩拖拉绳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小于1/16in(2mm)的单纤维绳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而绳索垂直悬挂并完全伸直进,施加21b(0.9kg)的重荷时的回缩距离不得超过1/4IN(6mm)。直径为1/16in(2mm)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11B(0.45kg)的重荷时不应回缩。 1.13.2 拖拉玩具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12in(300mm)的绳和橡皮筋 ,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盘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1.13.3 飞行装置的绳和线音 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6ft (1.8m)长的风筝绳和手牵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超过75。F(24℃)的条件下用高压电击穿表测量时 ,电阻值必须超过108Ω.cm。 1.14 轮、轮胎和轮轴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1.6所述),以 及玩具上在滥用时可能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起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上述危险见1.6;对于折装玩具,必须在顾客使用简单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专用工具组组装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 1.15 折叠装置和铰链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来随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和夹伤的危险。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动而产生剪轧动作;两个铰链部件在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以致在铰链某个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让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械和类似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玩具箱的要求见1.26。 1.15.1 折叠装置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叠装置、支架或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轩或锁定装置以防止对象意外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对象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伤或划伤。 1.15.2 铰链线间隙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 1b(0.2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上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5M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13mm)的圆杆。 1.16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本要求的上的在于消除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 。玩具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1.16.1到1.16.6列出的各个夹伤间隙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现的各种套入或夹伤的类型。 1.16.1 活动部件间的可触及间隙 本要求只涉及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洛动件间的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它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妇和刚性轮的凹槽、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5mm)的圆杆,则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13mm)的贺杆以防止手指夹入。 1.16.2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金属片和其它刚性材料上可触及孔洞而引起夹住手指的危险(可能切断血液循环)。(一般认为非圆孔不会对夹住 的手指产生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厚度小于0.062in(1.58mm)的任何刚性材 料 上的可触及的圆形孔洞如果可插入直径为1/4in(6mm)的圆杆,插入深度为3/8IN(10mm)或以上,则必须也可插入直径1/2in(13mm)的圆杆。 1.16.3 链和皮带 本要求的上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链的链节之间或链和链轮之间或滑轮和皮带之间而引起夹伤的危险。 1.16.3.1支承链 供3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链,如悬挂座位或类似的室内装置 ,如果可触及而且在松驰状态时两个链节间可插入直径为0.19IN(5MM)圆杆。 1.16.3.2 乘骑玩具的链或皮带 乘骑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必须加保护罩。 1.16.4 机械结构的不可触性 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发条,电池、惯性或其它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存在夹伤或划伤危险的部件。(对圆洞的要求见1.16.2) 1.16.5 发条钥匙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钥匙与玩具主体的间隙而引起夹伤或划伤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发条钥匙的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种发条钥匙在机械装置展开时旋转.本要求适用于其杆上连有平板并从刚性表面突出的钥匙,而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旋钮钥匙。如 果 钥 匙 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可插入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在钥匙任何位置的间 隙也必须可插入直径0.5in(13mm)的圆杆。对于本务款所涉及的钥匙,其爪形把手上不能有 可插入直径0.19IN(5mm)圆杆的开口。 1.16.6 盘式弹簧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脚指被含弹簧的玩具夹伤或压伤。组成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部件的盘式弹簧(压簧或拉簧),必须加保护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可触及,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16.6.1 不能自由插入直径为0.12in(3mm)的圆杆 1.16.6.2 在弹簧先承受31b(1.4kg),再承受70 1b(32kg)重物的作用过程中的所有点上相邻两簧间可自由插入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 1.17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1.17.1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稳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容易倾到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本要求考虑了儿童用腿起稳定作用并认识到儿童在倾斜状态时进行平衡调节的本能1.17.2和1.17.3列举的要求必须用于以下种类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带有3个或以上负荷轮子的乘骑玩具,如各种车辆;乘骑活动玩具,如木马;有座位的固定玩具,如玩具家具。一般没稳定基部的球形、筒状以及其它形状的骑乘玩具则不包括在本要求内。 1.17.2 倾侧稳定性 本要求认为有两类可能发生的稳定性危险:一类是在骑乘玩具或座位上可用脚起稳定作用,另一类则是脚受封闭结构限制而不能起稳定作用。 1.17.2.1 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倾侧稳定性 对于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所未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的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中座位,不需要进行侧倾稳定性试验。 1.17.2.2 不能用脚起稳定作遥侧倾稳定性 1.17.3 前后稳定性 本要求涉及乘骑者在乘骑玩具上不能轻易用腿起稳定作用时前后方向的稳定性。骑乘玩具的稳定性试验不驻要在驾驶轮位于前方位置时,而且还要位于前偏右和偏左45。角进行。 1.17.4 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稳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门、抽屉或其它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时玩具倾倒可能引起的危险。高度超过30IN(760mm)。重量大于10 1b(4.5kg)的固定落地式玩具,当其所有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并面向下放置在倾斜10。的斜面上时不能翻倒。 1.17.5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要求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载负重而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所有的乘骑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设计用来支承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必须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来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倒塌以致造成危险,动力驱动装置暴露)。 1.18 封闭的空间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箱类封闭式玩具的危险,以及防止如太空头盔类头部封闭式玩具,可能产生的窒息的危险。 1.19 仿制保护装置(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以下情况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护目镜或太空头盔由于制造材料损坏,或仿制保护装置类玩具如足球头盔和护垫的穿戴者将其作为真正的保护装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 1.19.1眼睛的保护 所有复盖面部的刚性玩具,如护目镜,太空盔或面罩,必须用耐冲击的材料制造。 1.19.2 仿制安全检查保护装置的玩具要加上清楚的标识。 2、使用说明 2.1 定义和描述 对玩具的安全使用或/和组装的有关资料和说明,无论是印在包装盒还是说明书上,对于供阅读的某年龄组(根据需要,也包括使用的儿童)来说,必须是易读易懂。所有说明必须至少用英语写成。 2.2 玩具箱 关于正确线装和维修的说明必须详细描述配件的正确装配方法,盖的支撑装置未安装时可造成的危险,以及如何确定支撑装置是否运转正常。 3、制造商标记 玩具的主要部件或者玩具的包装必须标有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属散装销售的玩具如小卵石或弹子,只有容器需要标记。所有这些标记必须易读易懂,在容易被顾客看见的地方,并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耐久。玩具可标有代码,以便制造商识别型号变化。含有很多松散部件的玩具除外,其代码可标在容器上。 |